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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工商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16 11:37:00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推动民办本科高校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通知》和《福州工商学院章程》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发挥学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学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党委在省委教育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履行管党治党、规范办学的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认真履行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政治把关职责,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建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的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或撤销党委委员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3.筹备党员代表大会,部署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政治生活等重要事项;
4.学校党委成员分工、联系党支部和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师生安排等;
5.学校党委年度总结、工作报告和计划、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6.二级学院党委和直属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工作考评;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工程建设、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
8.党费和上级党组织下拔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
9.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党内专项检查督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11.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2.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13.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的选聘;
15.教材编写与选用把关;
16.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1.学校发展规划;
2.学校重要改革;
3.学校重要人事安排;
4.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学校党委会会议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安全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三)其他需要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党的建设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具体情况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董事长、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给学校党政办,党政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能临时改动议题。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确认签字,由党委书记签发。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学校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校内以前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